据央视《今日说法》报道,2024年8月,河南省中牟县警方破获一起生产假奶粉案,查获大量生产伪劣奶粉的原料、包装材料及设备等。经查,这些所谓的奶粉就是加了奶精的淀粉,几乎不含蛋白质、脂肪和钙,却被当作“进口产品”销售,并通过各大电商平台销往国内几乎所有省份,销售额超过650万元人民币。
目前,涉案人员已接受法律严惩,但其背后暴露出的问题却发人深思。“假奶粉”何以在网络空间畅通无阻、公然叫卖,作为售假的相关网络平台又该当“何罪”?
长期以来,电商平台被视作“技术中立”的交易场所,常以“仅为信息提供者”为由推卸监管责任。然而,现实情况早已超越这一简单定位。如今,网络平台不仅是商品展示的窗口,更是流量分配者、交易促成者和利润分享者。它们通过算法推荐、广告推广、技术服务费和销售抽成等方式,深度参与商品销售并从中牟利。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,平台若只享受收益而逃避责任,于理不合、于法不容。
此案中,假奶粉能够长期在线销售,甚至形成一定规模的“市场”,绝非偶然。它暴露出平台在准入审核、日常巡查、投诉响应等关键环节存在严重疏漏。试问,商家资质是否真实有效?产品信息是否经过核验?消费者投诉是否及时处理?如果平台真正履行了应尽义务,这些明显违法,关系人们食品安全的伪劣产品,何以能躲过层层“防火墙”?
对此,法律早有规定。《电子商务法》明确规定,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核,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;《食品安全法》强调,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若未履行审查、报告等义务,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法律条文清晰,责任边界明确, 但在执行层面,平台责任常常被弱化、虚化,法律的“板子”往往只打在造假、售假者身上,而售假网络平台则鲜有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案例。 如此以来,网络销售中的灰色地带更加有恃无恐、屡禁不止。一旦售假事发,平台往往只用“紧急下架”“加强管理”等手段“装装样子”即可。这种“事后补救”式的应对,实则是对公共安全和法律责任的漠视。
网络平台不是“法外之地”,更不应“自动免责”。 它们既然是商业主体,便应是法律责任主体。尤其在涉及食品药品等直接关系公众健康安全的领域,必须压实网络平台责任,建立更为严格的事前准入机制、动态监测系统和快速响应机制。对于明知或应知存在售假行为而放任不管的,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。
唯有让责任归位,让代价匹配,才能真正筑牢食品安全的“数字防线”。 (文/刘国栋)